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所說的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面形式、互聯網、傳真、電話語音、人員到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在這些檢舉行為中,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稱被檢舉人。檢舉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三)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三、《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適用本法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此協定待遇需要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四、《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宜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并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具體內容包括關于“無欠稅情形”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開具流程、效力說明和關于證明截至時間點的說明等。